■ 旅客於住宿日十四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百。
■ 旅客於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七十。
■ 旅客於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五十。
■ 旅客於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四十。
■ 旅客於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三十。
■ 旅客於住宿日一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二十。
■ 旅客於住宿當日或怠於通知者(No Show),恕無法退還訂金。
■ 退還之訂金需自行負擔手續費。
■ 旅客於住宿日十四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百。
■ 旅客於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七十。
■ 旅客於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五十。
■ 旅客於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四十。
■ 旅客於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三十。
■ 旅客於住宿日一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二十。
■ 旅客於住宿當日或怠於通知者(No Show),恕無法退還訂金。
■ 退還之訂金需自行負擔手續費。